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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慈溪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扶持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发展服务办(局),滨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20〕29号)和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慈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加快慈溪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慈经信〔2020〕18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慈溪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项扶持政策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料要求

(一)重点培育医疗器械行业政策扶持

1、申报对象

慈溪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医疗器械企业及行业协会。

2、申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1)医疗器械企业资质(注册、认证)奖励仅需填入《慈溪市医疗器械行业奖励项目申报表》,附证材料按预申报认定,本次申报无需提交。

(2)参加国家级以上国内外医疗器械展会,对境内参展每一标准摊位(9平方米)补贴不超过1万元;对境外参展每一标准摊位补贴不超过2万元,同一企业当年最高参展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本奖励与其他参展补助不重复享受。

(3)对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医疗器械行业生产企业,以上年度该企业出口额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4)对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来自于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收入),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幅20%(含)-30%的奖励10万元;30%(含)-50%的奖励15万元;50%以上的奖励20万元。

(5)对签订“制造企业+科研机构+医院”三方联合创新协议,在提供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分档奖励。对支付合作科研机构、医院的费用在10万(含)-2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20万(含)-50万元的给予8万元奖励;5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6)对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行业技术创新、产业对接、市场拓展、行业发展规划研究等创新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评,按考评结果给予分档奖励。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慈溪市医疗器械行业奖励项目申报表(附件1或附件2),并按照申报奖励项目,需分别提供如下附件材料:

(1)申报参展奖励:提供当年度参加国内外医疗器械展会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参展照片;

(2)申报出口奖励:提供当年、上年加盖税务局出口退税章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

(3)申报企业发展奖励:提供2020年和2019年财务报表;

(4)医疗器械创新平台奖励:提供医院、中科院医工所(材料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三方合作机制协议;有关项目开发、产品研发验证、试用等方面几方协作证明材料;有关费用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5)申报引导行业创新发展奖励:提供服务于行业发展创新工作的示范成效、相关总结及证明材料。

4、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员企业,由协会做好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非会员企业由所属地发展服务办做好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申报材料按照时限要求一式两份上报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

联系人:施胡聪,联系电话:67001932,电子邮箱:476232445@qq.com

(二)引进科学管理模式

1、申报对象

已向市经信局申报2020年度引进科学管理模式立项的企业或行业协会;2019年度企业引进科学管理模式延续项目的企业。

2、申报资料

(1)《慈溪市引进科学管理模式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3);

(2)项目实施评估报告:根据服务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对管理咨询过程进行综述并作出总结评估,重点突出项目绩效(绩效应包含项目实施前后相关指标数据,如销售利润率,劳动生产率,交期达成率,产品合格率等,请根据具体项目内容提供相应的指标数据);

(3)项目咨询发票、汇款单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4)2019年和2020年企业财务报表。(2020年财务报表未编制完成的可以后补)

以上申报资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纸质版两份,电子版一份。

3、其他

(1)补助项目范围:已在市经信局立项,2020年底前已完成或已阶段性完成且取得一定成效,2020年度咨询费用支出金额在15万元以上(不含税)的项目;行业协会已在经信局立项,且2020年度咨询费用支出金额在15万元以上(不含税)的项目。

(2)实地验收审核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中小企业科施胡聪,联系电话:67001932,电子邮箱:476232445@qq.com

(三)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奖励

1、申报奖励对象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慈溪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设计机构。

2、申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1)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宁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差奖励。

(2)鼓励设计对接、成果产业化。实施“政府助设计”工程,对制造业企业年度工业设计采购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其当年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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