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
为深化推进“企业上云”,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上云”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甬经信数据〔2018〕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慈溪市“企业上云”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5日
慈溪市“企业上云”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为深化推进“企业上云”,根据《浙江省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信发〔2018〕1号)、《宁波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甬智慧办〔2018〕8号)、《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和《宁波市“企业上云”考核奖励办法》(甬经信数据〔2018〕9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慈溪市“企业上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为宁波市级根据我市年度“企业上云”指标和标杆应用指标完成情况所下达的奖励资金以及上年结转的上云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省、宁波市“企业上云”导向,重点支持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为企业提供上云服务;培育上云标杆企业,推动上云示范引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补助奖励对象。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是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制度健全;纳税、资金、会计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一般“企业上云”补助。对为本市企业提供上云服务的云服务商进行补助。云服务商包括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和其他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以下简称“其他云服务商”)。本地云服务商为已入选省上云平台的云服务商的直属机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二)上云标杆奖励。奖励对象为被评为浙江省上云标杆企业,以及服务该企业的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云服务商范围同上。
(三)开展“企业上云”工作产生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指召开“企业上云”推进会、宣讲会等宣传推进费用、上云平台的统计审核、申报资料及应用情况审查审计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奖励补助条件
(一)“企业上云”产品须符合《浙江省企业上云考核认定标准(修订)》(浙经信设施〔2018〕233号)。
(二)运营商需根据本市级分解的年度“企业上云”指标,积极开展工作;其他各云服务商需服务10家及以上上云企业。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与上云企业已签订上云服务合同。
(三)年度上云企业数量及指标完成情况以录入浙江省“企业上云”平台经审核通过为准。一家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不同上云产品,数量计一;不同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上云产品,数量计一, 计入输入平台早的指标。
(四)2017年已经上云的企业重复录入的不计补助不计数量;2018年因未到省级标准且录入宁波平台,尚未在省平台通过审核的我市企业,当年新达到省级标准的,补差价,该标准以2018年度实际发票金额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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