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
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推进“实力慈溪”工程,继续实施效益型龙头企业的培育工作,结合《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慈党〔2014〕8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就《关于继续推进效益型龙头企业培育工作的实施细则》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奖励额度以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市本级年初财政总收入增长率以上部分的增值税、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以下简称二税及三附加)作为奖励基数。结合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下、10—20亿元(含10亿元)、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奖励基数的70%、80%、90%分档进行奖励;同时,对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20%—30%(含20%)、30%—40%(含30%)、40%以上(含40%)的企业,分别增加10%、20%、30%的奖励比例。最高奖励比例不超过奖励基数的100%;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负增长的,应按负增长数扣减相应的奖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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