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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受灾企业税收减免实施操作细则的通知(废止)

朗读

各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3〕84号)的精神,支持受灾企业生产发展,根据有关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现制定受灾企业税收减免的实施操作意见。

  一、受灾企业具体减免政策

  (一)根据企业受灾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核实批准,酌情减免2013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按照税务部门核实的企业实际损失情况,对企业2013年度上述三类税费按比例分档进行减征和免征。实际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以当年度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的30%作为减免税额;实际损失在50万元---200万元的,以当年度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的50%作为减免额;实际损失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的100%作为减免额。

  上述分档减免的额度以实际损失作为最高减免限额,同时实际损失的确定,以企业实际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的余额为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等,可以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灾报损金额的确定,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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