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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废止)

朗读

各镇、街道财政所,国税局、地税局各分局(所),机关各科室:
  根据《慈溪市加快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09〕60号)文件精神,制定了《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试点方案》,已经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国家税务局、慈溪市地方税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试点方案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分离 服务业 通知
抄送:徐华江市长、杨惠芳副市长,市府办、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财政地税局 2009年6月8日印发

 

 

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试点方案

  

  推进企业分离发展工作是省、宁波和慈溪三级政府发展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有利于促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提升。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加快提升制造业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推动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培育新的税收增长点,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实现财税可持续增长,提高地方可用财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09]60号)文件精神,按照“依法推进、创新推动,企业主导、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实施原则,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及分离形式

  (一)鼓励我市大型家电制造企业(特别是家电下乡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分离方式分三种:一是把制造企业的产品安装、售后服务等业务进行相对分离,不单独设立公司,服务性业务与主营业务单独核算;二是从企业中分离出专门的销售、售后服务公司或进出口公司,成为独立核算的受控法人企业;三是先分离出专门的销售、售后服务公司或进出口公司,再把企业的产品安装、售后服务等业务进行相对分离。

  (二)鼓励我市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的建筑业劳务的企业(主要是钢结构企业)进行业务分离。分离方式分二种:一是从原企业中分离出生产性企业,原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分离出来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是企业内部把销售自产货物的增值税劳务与提供建筑安装的劳务进行业务分离,经过调查测算,明确增值税劳务与营业税劳务的比例。

  (三)鼓励大型企业与物流企业强强联合,实行优势互补,联合打造重点骨干物流企业。分离方式分二种:一是对我市现有大中型工业(商业)企业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由社会闲散车辆或外地车辆承担的,由工业(商业)企业自行设立物流公司,统一管理运输车辆,实行集中配送,集中结算,物流公司单独缴税;二是由各镇、街道搭建联合平台,组织辖区内企业与辖区内物流企业强强联合,联合组建物流公司。

  (四)引导我市大型超市、商场对进场费、场租费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税费。如浙江华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等。

  (五)对汽车4S店、汽车维修行业兼营行为进行业务分离,工时费、管理费、保险费代理收入、代上牌保养收入、施救费(拖车费)等纯劳务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分别缴纳税费。汽车4S店从6月1日(所属期)应把汽车销售、汽车修理业务与纯劳务业务进行分别核算,对纯劳务业务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引导自来水公司及各镇、街道水站的管道安装等劳务与水供应业务进行业务分离。

  (七)鼓励制造企业分离发展国际贸易服务企业,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分离成立进出口贸易服务公司。

  二、扶持政策

  (一)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软件信息产业、国际贸易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企业为社会服务。如纳税有困难的,其应缴纳的水利基金和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经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3年内给予减征;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允许加速折旧。

  (二)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后,若分离当年的税负高于原税负,对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市财政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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