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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废止)

朗读

各所、分局、稽查局,房管中心:
  现将《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若干意见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慈溪市建设局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房地产 税收 管理 通知
 抄送:慈溪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慈溪市财政地税局、建设局 2008年4月9日印发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712号)及宁波市财税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农〔2007845号甬地税二〔2007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提出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税收管理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其运作方式是:

  1、对我市以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存量房地产(包括住宅、非住宅),在发生交易时,必须先委托房产评估公司进行交易价格评估,评判出市场评估价,确定为最低计税价格。房管部门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完成代征税款业务,最后再办理房产证等权属。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财税局统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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