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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朗读

各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提高征管水平,我们制定了《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科联系。

  附件: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及五张附表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外出经营△ 管理 办法 通知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14日印发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有效监控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税发〔2005〕4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第二条至第十条适用本市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开具过程,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适用外埠纳税人来本市时《外经证》的受理过程。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本市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本市内跨所、分局管辖范围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应向外经证管理人员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按照规范要求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3、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如施工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中标通知书,经营项目批文或经营合同等)(复印件);

  4、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以上资料齐全,即可受理开具《外经证》申请。

  第四条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向所、分局文书受理岗位领取,经税收管理员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核准。该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第五条 对申请资料齐全,外出经营项目经审核属实无误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详细地址),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外经证》上必须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将《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证件、资料退回纳税人;将《外经证》交纳税人。

  第六条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在《外经证》有效期内或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经证》、《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和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向发放《外经证》的税务机关办理《外经证》核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后,应有计划地对其帐务处理情况及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外经证》有效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外经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向原《外经证》核发机关重新申请开具。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外经证》核销手续的,由外经证管理人员传递相关岗位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实施违法违章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外经证》核销完毕,外经证管理人员对下列资料进行整理,传递档案管理岗位归入纳税人征管户管档案: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外经证》(回所在地交主管税务机关联);

  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4、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5、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如施工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中标通知书,经营项目批文或经营合同等)(复印件);

  6、其它证件、资料。

  第九条 从申请资料接收到资料退回和《外经证》开具,须当日完成;核销须于接收当日内完成。

  第十条 外经证管理人员对《外经证》开具情况应认真及时地填写《外经证》开具台账。

  第十一条 外埠纳税人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必须自工程开工前3日内),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如施工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中标通知书,经营项目批文或经营合同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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