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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慈溪市城镇排水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村镇建设办、城建(城管)办,观海卫镇建设管理局,慈东滨海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排水户污水排放监管,严格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以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关于城镇排水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慈溪市城镇排水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全市污水全收集、雨污全分流,实现排水全许可工作目标。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局)

慈溪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关于加快推进慈溪市城镇排水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作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工作总体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工作具体要求,按照“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全民治水、长效治水”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职能,优化机制,完善制度,创新举措,增强合力,在全市加快推进排水许可工作,切实执行排水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水行为,从源头上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健全污水收集处理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防治环境污染,为建设“创新活力之城,幸福美丽慈溪”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19年底,确保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排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2.在城镇行政区内(含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商业、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建工地(以下称排水户)依法办理城镇排水许可证。应当申领城镇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而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年度工作目标具体如下:

  1.到2017年底,实现所有在建工地和月供水量1000吨以上其他排水户全部办理排水许可证;实现镇(街道、开发区)集中工业区规范接纳清零,四个“污水零直排区”创建镇要全面完成区域内污水接纳工作,实现污水零直排,雨污全分流,排水全许可;其他镇(街道)完成“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50%的接纳任务。

  2.到2018年底,实现所有在建工地和月供水量500吨以上其他排水户全部办理排水许可证;八个“污水零直排区”创建镇全面完成区域内污水接纳工作,实现污水零直排,雨污全分流,排水全许可;

  3.到2019年底,全面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全市所有镇(街道、开发区)实现污水零直排,雨污全分流,排水全许可。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统筹推进。城镇排水许可工作以各镇(街道、开发区)属地为责任主体推进城镇排水许可证制度,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保护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控制污水排放。市级统筹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全方位、无死角推进排水许可,核发排水许可证。

  (二)主动服务,加强指导。 各镇(街道、开发区)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足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排水户排污行为,加强对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及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督。鼓励、支持和引导排水户加强自律,逐步提高排水许可发证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良性发展。

  (三)重点突出,分类管理。实施排水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排水户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对排水户的实行分类管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简化排水水质检测内容和批后监管等要求。对污水排放量较大、污染物成分较复杂、影响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排水户进行重点监管。

  (四)加强联动,强化执法。 市级排水主管部门与排水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协作联动制度,按照行政执法实行重心下移、权责一致、属地管理、便于执法的原则,进一步厘清管理与执法职责,理顺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基层管理与执法一一对应的联动网络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市、镇(街道、开发区)二级纵向管理体制,全面实现以属地管理为主的排水许可工作机制。市级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排水行业指导和行业考核,制定排水许可申领核发程序、加强监督指导,做好组织、协调、督促、考核工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水户名录,实时监测其排水污染物指标; 各镇(街道、开发区)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属地排水许可初审和管理,建立排水许可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完善排水许可办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建立巡查及考核机制,保障人员、物资投入;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在市排水主管部门指导下协调推进摸底调查、初审、告知催办等工作。

  (二)加强清查摸底,细化年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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