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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市质(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慈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21日


 

慈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使我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的公开性、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甬建质〔2005〕309号)、《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修订)》(甬城管〔2012〕1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慈溪市住建局建设管理科负责组织和实施,并成立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全市标化工地进行评审。
  第四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次年一月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15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和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四)投资额8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的构筑物工程。
  第七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较大事故;
  (二)企业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0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均作为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八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创慈溪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在本年度内竣工的;
  (三)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范规定要求;
  (四)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五)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手续。
  (六)建立工地民工学校,开展正常的民工教育活动,完成规定的教育任务。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一)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受到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四)发生因项目管理不善而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事件;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民工工资拖欠、治安案件及其他事故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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