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市前期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现将《慈溪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慈溪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慈溪市建设局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抄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分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附件1:
慈溪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加快推进我市物业管理产业化、市场化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的行业行政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开招标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管。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按规定进行。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一个物业区域内由多家建设单位开发的,由先开工的建设单位牵头,会同后开工的建设单位,作为共同招标人。
一家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分成多个物业区域的,应按物业区域分开进行招标。
第六条 新建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高层房屋、2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房屋。
到报名或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少于3个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家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一) 物业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一家自用;
(二) 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三)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等赠款建设,并且有明确要求的。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的10日前,向市建设局提出公开招标申请,由市建设局签署意见后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市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发现招标申请与备案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改正后,重新申请与备案。
第九条 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登出前由招标人完成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名称、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套数、幢数、公用设施设备、安防设施、出入口状况、产权状况、绿化状况、公共活动场所、社区文化设施等)、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等;
(二)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要求。其中服务内容应明确要求物业管理用房必须设有接待中心,并具有一套完整的接待制度;
(三) 投标须知,包括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投标依据、投标要求及投标文件语言文字、书写和份数、送达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四) 招标文件解释及实地踏勘的时间、地点,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返还方式;
(五) 评标标准、办法、时间、地点;
(六)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及奖惩措施;
(七)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招标人可自行在《慈溪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物业的名称、类别、用途、坐落地点、建筑面积等;
(二) 对投标人的要求;
(三) 投标的地点和期限等;
(四) 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定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出后,招标人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应返还投标保证金,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报名截止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各投标申请人告知投标人确定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或采用摇标形式确定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采用摇号形式的,由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督下,在开标时摇标确定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确定投标人后3日内,可对投标人说明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并组织投标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如投标人要求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招标人必须提供。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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