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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扶持稳定规模经营 培育发展经营主体》等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加快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慈党办〔2012〕5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支农、惠农、富农资金的使用,切实发挥资金效益,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现将稳定规模经营、培育发展经营主体等有关扶持政策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符合《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加快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慈党办〔2012〕59号)政策补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按本细则对应的要求和程序,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附列相关材料复印件,向当地镇(街道)经发办(农办)属地申报。
  2、各镇(街道)对申报的材料,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初审,然后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农业局相关科室或中心。
  3、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反馈至镇(街道),对确认的项目按要求组织实施。
  4、拟定的补助方案,均须在镇(街道)、村政务公示牌及市东方农业网、市财税网上进行公示,符合《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农惠农项目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12〕16号)文件规定要求的还需在村级“三资管理触摸屏”系统予以公开。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镇(街道)将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农业局。
  5、市农业局、财政局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审核汇总补助方案,报市支农资金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补助兑现。兑现资金由财政集中支付。
  6、各申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对基建项目必须单独建账,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取消下年度补助政策享受资格外,另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俱的法律责任。
  7、对列入宁波市及以上建设计划的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化、农村沼气专项等项目建设,按《宁波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甬农产〔2011〕1号)、《宁波市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农发〔2012〕47号)、《宁波市2012年农村沼气专项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甬农发〔2012〕80号)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申报、建设、验收和资金补助,不再另行制订操作细则。

  附:《扶持稳定规模经营 培育发展经营主体》等政策操作细则







                      慈溪市农业局 慈溪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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