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文化企业: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慈政办〔2013〕20号)文件精神,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慈溪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慈溪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慈溪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慈溪市财政局
2013年9月9日
抄送: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办、
市府办、市委宣传部。
慈溪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 9日印发
附件:
慈溪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慈政办〔2013〕20号)文件精神(以下均称《意见》),充分发挥文化产业政策的导向、激励作用,便于政策的掌握和应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在慈溪市登记注册、实现业务收入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属于《意见》中明确的我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和方向的四大门类产业:即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经营业(主要指工艺美术品、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的制造、销售;艺术品、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交易服务,不包括珠宝首饰批发、零售);文化创意业(主要指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影视动漫游戏业(主要指电视、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制作和游戏设计制作);文体休闲娱乐业(主要指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不包括景区游览服务娱乐,不包括歌舞厅、电子游艺、网吧、游乐园、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等娱乐休闲服务)。
(三)企业登记注册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与以上产业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一致。
第二章 扶持政策及申报、奖励(补助)办法
第三条 根据《意见》扶持的不同内容和对象,申报、奖励(补助)办法分评审类和申报类两类项目进行。评审类项目须经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申报流程;申报类项目无需经评审流程,可直接申报。
第四条 评审类项目扶持政策、评审条件
(一) 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和入园企业扶持
1、扶持政策:
对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和新建我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园区20%建设资金补助,最高不超300万元。
对入驻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以在职员工人均15平方米为补助面积上限,前三年给予房租补助,补助标准工业用房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商业用房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经评审通过后,房租补助自起租之日起计算。同时连续三年按企业在园区实现的销售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对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经营企业,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分3年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评审条件:
园区:主要产业属于《意见》扶持对象和范围,且入驻企业符合园区功能定位。管理机构组织健全,配套服务设施较为完善,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园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文化企业10家以上(首期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入驻文化企业5家以上)。文化企业占全部入驻企业的7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80%以上。
入园企业: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意见》扶持对象和范围,文化创意和影视动漫游戏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经营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文体休闲娱乐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二)重点文化企业扶持:
1、扶持政策:对我市重点民营文化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评审条件: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意见》扶持对象和范围,文化创意和影视动漫游戏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50万元以上;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经营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50万元以上;文体休闲娱乐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50万元以上。
(三)非遗文化资源项目扶持:
1、扶持政策:对利用慈溪市级以上非遗文化资源开发的项目,按当年度销售额5%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万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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