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公路养护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0]164号),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现将《慈溪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慈溪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慈溪市交通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慈溪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慈溪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政府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镇(街道)应依照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村组织应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农村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参与农村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指导镇(街道)公路路政管理协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镇(街道)在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时,应落实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履行路政协管职责,并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村级联络员制度。
第六条 镇(街道)行驶下列公路路政协管职责:
(一)实施农村公路路政巡查,确保乡村道每月巡查天数不得少于24天。
(二)开展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三)制止和协助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四)协助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五)管理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六)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七)管理农村公路的施工安全秩序;
(八)其他涉及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 农村公路管理
第八条 镇(街道)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制度,按规定对公路路产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对损坏的公路标志,镇(街道)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大修时,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应按国家标准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农村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镇(街道)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十条 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例活动:
(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
(二)堵塞水道,挖沟引水;
(三)取石、取土;
(四)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
(五)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或者砖窑、堆放或者摊晒物品;
(六)利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安全常畅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货物不得触地拖行、抛撒或者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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