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9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2019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慈政发〔2016〕2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2019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范围划分
慈溪市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范围划分见附表一。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范围划分另行规定。
二、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结算办法
(一)被拆迁人实行多(高)层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确定;其中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再增加100%给予补偿外,再按砖混一等全新房屋重置价不超过200%的比例给予补偿,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内一类地段200%,二类地段160%,三类地段120%,四类地段100%,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外另行规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的(不包括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有出卖、赠与、析产等行为的,应按出卖、赠与、析产等行为前的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其人均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房屋重置价格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小区配套设施费。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和重置价格标准见附表二。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外,根据小区配套设施等有关费用的差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将重置价格在附表二所列标准的10%幅度范围内予以核减。房屋的实际情况与结构等级评定标准有差异的,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调整,房屋重置价格调整项目价格可参考附表三。确定房屋成新率时既要考虑建筑年代,又要考虑房屋完好情况和维修保养状况。
三、多(高)层调产安置房屋的补偿金额结算办法
(一)基本造价
1.住宅基本造价标准见附表四。
2.选择多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基本造价优惠30%的额度进行结算;选择高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基本造价优惠45%进行结算,其余可安置面积按照基本造价进行结算。
(二)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1、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基准日为拆迁公告上月,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集体所有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应用此价格计算补偿金额时应调整土地性质,该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及土地性质调整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测定并公布。
2、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基准日为拆迁公告上月,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如安置用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在应用此价格计算安置房款时应调整土地性质。该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及土地性质调整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测定并公布。
(三)多(高)层调产安置房屋底层储藏间、车库、车位的补偿金额结算办法
1.多(高)层调产安置房屋底层杂物间按基本造价优惠20%结算,车库按基本造价增加100%结算,结算金额不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
2.车位结算价格在拆迁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安置车位情况另行确定。
(四)实行调产安置按基本造价和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的房屋价格,应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楼层差价率和朝向差价率由拆迁人测定,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核定。
四、被拆迁住宅货币安置的增加比例
(一)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2019年度货币补偿增加比例为5% 。
(二)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外,2019年度货币补偿增加比例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5%范围内确定。
五、住宅有关其他补偿费用标准
(一)地段差价
1.迁建安置:迁建安置住房与被拆住房不在同一地段等级范围内的,每降低(提高)一个类别等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对其拆一还一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在每平方米100-300元幅度内,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地段差异实际情况结算地段差价。
2.多(高)层调产安置:调产安置住房与被拆住房不在同一地段等级范围内的,每降低(提高)一个类别等级,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对其可安置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增(减)结算地段差价。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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