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投资项目行政审批速度的实施意见
朗读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我市投资项目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速度,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甬政发〔2012〕89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投资项目行政审批速度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2〕65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机关作风提升年破解难题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创新审批思路、转变审批方式,在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基础上,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采用提前介入、模拟审批、交叉进行等方式,努力缩短审批时间,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二、适用范围
除由宁波市及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外,以下项目列入快速审批范围。
(一)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建设的项目或预备项目。
(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三)其他需要特事特办的投资项目。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之外的项目审批,参照甬政发〔2012〕89号文件执行。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分类审批
根据投资项目建设特点,分两种方式进行审批。
1、对需用地审批(指需要新征用土地的)的政府投资类房建项目、市政交通水利类项目及社会投资类项目,实施模拟审批。投资项目尚未取得正式用地手续,在国土部门向上级申报建设用地过程中,为保障审批进程,视同该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业主单位报送的资料经实质性审查后,提前出具规划审查意见,以保障后续审批事项顺利开展。待项目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相应法定条件后,对上述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并出具正式的规划审批文件,确保项目在10天内开工建设。
2、对不涉及用地审批的上述投资项目,采用提前介入的模式进行规划相关审查。充分利用公示时间,提前出具规划预审意见来减少业主单位等待时间,促进审批流转环节持续运行,推进审批进度。
(二)简化环节
按照《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甬政发〔2012〕89号)要求,根据投资项目特点和建设区域情况取消、简化或减少以下审批事项和材料。
1、取消项目审批前置性程序
(1)取消交通影响评估审批。除建筑面积超8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和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外,取消交通影响评估审查。
(2)取消日照分析报告。除被高层建筑遮挡的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对周边日照有遮挡的高层建筑外,取消日照分析报告。
2、合并审批环节
(1)政府投资项目
不再单独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只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预审。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初步设计会审,由发改部门组织初步设计会审一并进行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预审意见。
(2)民间投资项目
工业项目在拿到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后,即可进行总平面图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的审查相应提前。
合并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应业主要求)审查环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会议并入初步设计会审。若业主无初步设计会审要求的,有关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并入规划设计方案。
3、减少申报材料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要求业主单位提供。虽有法律法规规定,但属于以下情况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得要求业主单位提供。
(1)部门之间或局内部科室之间可实现共享的申报资料。
(2)前置审批中已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并经审核通过的勘验、测绘、设计等图纸的书面或电子申报资料和其他部门发放的证明材料。
(3)会审会议纪要、其他部门已抄送我局的批复文件等申报材料。
(4)可通过会审形式获取相关部门意见的,不得要求相关部门出具盖章的书面意见作为申报材料。
(5)各类申请表格上对审批内容无实质性影响的意见、盖章。
(6)各类内容相近的证明材料。
4、统一建筑工程指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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