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慈溪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慈溪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4日
慈溪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2008〕20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慈溪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慈政办发〔2015〕162)等政策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的表层覆土或低产田土壤改良等工作。
第三条 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由各镇(街道)、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各镇(街道)、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任务,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规划计划制订、指导协调、监督验收的职能部门,下设市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办公地点设在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第五条 加强与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局科室、基层所(分局)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第三章 实施范围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从2015年1月1日起,凡是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在土地公开出让或办理供地手续之前实施表土剥离。
第七条 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编制土地招拍挂方案时,利用科、土地储备中心须将表土剥离费纳入出让地价评估和成本结算中,同时将项目相关内容抄告市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以行政划拨、集体使用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规划耕保科在申报农用地转用方案之前,应将有关表土剥离要求内容告知用地单位,在项目用地组件后将相关内容抄送市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办公室,市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办公室确定用地项目表土剥离名单后,规划耕保科收取表土剥离费。
第九条 上述属于违法用地补办的建设项目,凭监察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条 财务科应提供每一个用地项目的表土剥离费收取清单,便于在表土剥离方案落实之前明确每一个用地单位实际缴款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表土剥离工程之前,市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办公室应牵头落实对耕地剥离地块进行定点放桩和基准点高程测量,工程完毕应测量剥离后的面积和高程,并制作出一整套的技术报告。
第十二条 基层国土所(分局)在表土剥离方案实施过程中,组织人员对剥离地块施工前、中、后现场进行拍照,并做好相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属于跨镇(街道)、单位表土剥离项目,表土剥离地块所在镇(街道)、单位应出具青苗已清除的证明,所在村应协助做好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表土剥离工程能按时顺利完成。
第四章 项目实施程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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