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已纳入2018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已制订征收补偿方案,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目的: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
二、征收范围: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千岛湖丝织厂所有房屋;原千岛湖丝织厂宿舍24套住宅房屋;浪达岭幼儿园;浪达岭131号原青溪公路养护站;原浪达岭信用社房屋;原浪达岭供销社房屋;浪达岭67号房屋。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113.82平方米(具体范围以本项目房屋征收红线所示征收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上述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与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相关政策法规。
五、征收实施期限:
1.签约期限:2018年6月30日前;
2.搬迁期限: 2018年8月31日前。
六、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
七、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九、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已列入2018年县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千岛湖丝织厂所有房屋;原千岛湖丝织厂宿舍24套住宅房屋;浪达岭幼儿园;浪达岭131号原青溪公路养护站;原浪达岭信用社房屋;原浪达岭供销社房屋;浪达岭67号房屋。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113.82平方米(具体范围以本项目房屋征收红线所示征收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55号7楼
征收工作办公地址: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55号5楼(淳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4822590
三、征收实施期限
签约期限:2018年6月30日前;
搬迁期限:2018年8月31日前。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和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及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未登记建筑的面积及用途以调查、认定和实测为准。
五、设备、设施的迁移费
被征收房屋室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等设施迁移费用,按有关规定补偿。三相动力电表和高低压配电变压器迁移,按评估金额补偿。
六、征收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评估补偿。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杭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杭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八、补偿协议生效的条件
由于本项目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户数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含)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九、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
1.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2.搬迁费:按1000元/户标准发放2次。
3.临时安置费:按1500元/月·户计算,发放12个月。
4.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10%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