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县村级招待费管理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淳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县委办[2015]23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边界、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以及省市县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细化村级行政性公务零招待边界,规范村级事务招待管理,加强村级招待费制度化、长效化建设。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制度要求,编制预算,确定收入来源,预算支出明细,以收定支,强化预算执行。组织活动类招待费应本着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确保收支平衡,严禁费用转嫁。
(三)厉行节约、因地制宜原则。村级招待费开支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招待费应本着节俭原则,精细使用、从严控制。
(四)民主决策、事前审批原则。村级招待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招待费事前审批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审核监督。
(五)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原则。包村干部、业务线审核招待事由的真实性及合规性,农经线审核票据的合法合规、招待流程合规性。
二、不可用范围
1、各级部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如检查、验收、帮扶结对、调研、换届选举等不得到村用餐,确需在村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
2、村与村之间联系工作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3、村两委一社干部和各类事务员到上级部门联系村级事务(含参加会议)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4、村两委一社干部和村级各类事务员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5、村民义务献血已发营养补贴和误工费的,不得安排用餐。
6、村集体接受有偿的(含乡镇、部门等其他相关单位承担费用的)勘察、规划、法律宣传、文化下乡、村集体房屋测绘、供电维修安装、村集体自来水专业抢修等服务,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7、非村集体自行组织的农产品销售和村集体在本乡镇范围内自行组织的农产品销售,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三、可用范围及使用流程
1、组织活动类。主要是指村集体因党员活动、美丽庭院创建、村风民俗节庆等活动需要而产生的招待费。村举办各类组织活动先由村社编制活动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时间、地点、活动对象(具体到单位及人名)、活动内容、经费预算(含会场、误工、用车、餐费等所有费用)、经费来源等内容。经村两委一社会议表决通过,社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