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印发的《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21号)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县财政局、县司法局联合制定《淳安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淳安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淳安县司法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11日
淳安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20]2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淳安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赠。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例评选、调研工作;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法律援助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值班或法律咨询活动、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非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照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补贴。
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标准;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等。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同服务形式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为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所需费用,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数额发放;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另行在限额内按规定报销。
基本劳务费用为全省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再乘以补贴系数所得数额。日平均工资统一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确定;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实行全省统一标准;补贴系数由县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在省办法规定的系数幅度内确定,并可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办案补贴标准
第七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直接费用6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2天、补贴系数1;
(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代理)案件,直接费用9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2天、补贴系数1;
(三)审判阶段(强制医疗)案件,直接费用10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4天、补贴系数1;
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补贴标准为基数,每件增加300元。
第八条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民事诉讼、劳动仲裁、调解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补贴系数1;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补贴系数1;
(三)以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的案件,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补贴系数1;调解、和解协议未履行,受援人重新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原承办人员继续承办,不另行发放办案补贴;
(四)民事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3天、补贴系数1;
(五)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3天、补贴系数1。
第九条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补贴系数1。
第三章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单位现场的值班律师,按日提供法律咨询类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不发直接费用。
第十一条 值班律师经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办案机关的通知,到专门场所或看守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以及参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律帮助,且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法律帮助卷宗归档符合要求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5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
对于当日同一值班律师在同一地点为多个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第1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补贴,从第2件起,每件发放补贴200元。
第四章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按日提供法律咨询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不发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