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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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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和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76号),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市、县党代会和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部署,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对65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已年满65岁不满70周岁、满70岁不满75周岁、满75周岁及以上的我县参保老年居民,每月在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分别加发10元、15元、20元。加发部分不纳入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计发基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淳安县实施细则的通知》(淳政发〔2015〕13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市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以及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需要,适时提出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县委、县政府确定,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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