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文件精神,为健全我县社会保障援助体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对现行城乡困难群众实施最低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品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通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及时向城乡困难群众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确保困难群体的收入增长超过价格上涨。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作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并与之衔接,共同构成城乡困难群体生活保障体系。
二、补贴对象
淳安县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
三、主要内容
(一)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
1.启动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启动本机制;
(1)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采用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2)省里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
2.停止条件。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即停止运行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
(二)完善价格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