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县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监察局拟订的《淳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淳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淳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局 公安局 卫生局 民政局 监察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为妥善解决和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肇事方逃逸或当事人确无支付能力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医疗救助,维持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设立淳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为规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对在淳安县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确需救助的淳安户籍及外地来淳务工(以持有在淳单位劳动合同为凭)伤亡人员实施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救助基金救助范围:
(一)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各方当事人及肇事车辆所有人确无继续支付能力的;
(二)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人员受伤的抢救费用,各方当事人及肇事车辆所有人确无继续支付能力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年内未侦破的所涉伤亡人员的抢救及丧葬费用;
(四)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未侦破造成受害人反复信访确需给予救助的。
三、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省财政拨付的按照我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的基金;
(四)救助基金的孳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救助基金使用项目:
(一)医疗抢救费;
(二)死亡丧葬费;
(三)对交通事故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仍未获得经济补偿,造成医疗救助及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五、成立淳安县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以下称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求助基金的有关政策,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与财政专户的结算工作,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卫生局负责确定若干家有一定综合抢救能力的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救助工作,并对善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
县监察局负责对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
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明确医疗抢救费、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善后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使用、支付程序及标准,规范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实施细则,核准确需救助的对象后支付相关费用。其中,属医疗救助绿色通道范畴的,医疗抢救费根据“事前确认、事后支付”的原则,每季度结算并支付一次。
七、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基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审计报告,基金收支情况以及人员的变动情况等。
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八、 本办法由淳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