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58号)和《关于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10〕13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淳安县农业户籍,参加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
1.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2.本人年满45周岁(含)及以上。
二、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直至年满60周岁为止。
已超过45周岁的,以审核通过的实际年龄为起点予以补贴。
三、补贴方式及资金来源
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后,即可提出补贴申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每年将其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享受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年满60周岁后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奖扶金。
四、补贴程序
1.本人申请。每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缴纳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于次年4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乡镇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并提交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调查核实、公示,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每年的5月30日前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4.县人口计生局复审确认。6月底前,县人口计生局核对确认补贴人员后,将名单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提交《申请表》。
5.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补贴资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对确认后,将名单反馈到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于每年年底前将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补贴金,划转至“淳安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补贴金叠加发放到参保人员的社保缴费账户中。
五、补贴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的给予终止:
1.死亡的;
2.户籍迁出本县的;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4.再生育或收养的。
对符合上述第三项情况的,但是属于小城镇户籍改革、城市建设用地、成建制撤村建居的农转非对象,若继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予终止。
对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况,且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或骗取、冒领补贴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
六、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