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淳安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和《淳安县农村土地整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包括省市财政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并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设立、申报、拨付和使用及监督检查的管理。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公开公正、确保任务、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主要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需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律责任和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确定。资金安排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资金用途、项目预算、起止时间等要求。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农业土地开发金中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省返回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其他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
第七条 县国土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于年初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对国土部门报送的预算合法性、必要性、期望效益等进行评估论证,对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内容、规模、优先保障进行审核,对法律法规规定或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项目、部门专款资金配套的项目,报经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安排相关资金。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权属单位。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经县市国土部门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由财政、国土部门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下达。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支出内容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及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等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设计预算、拆迁补偿、工程招标、监理等)、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决算)费、青苗和资源补偿费等。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县财政按项目类别实行定额补助。
(一)补助标准。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3万元/亩进行补助,涉及一定规模的农户拆迁的按新增耕地面积5万元/亩进行补助,整村整理按新增耕地面积8万元/亩进行补助;造地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1.5万元/亩进行补助,造田项目(含土地整理)按新增耕地面积1.7万元/亩进行补助。
涉及到调整为其他地类的土地进行造田造地的,其中6度以下的每亩补助5000元,6度以上15度以下的补助标准为前款造田造地补助标准的一半,15度以上的参照前款标准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