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淳安县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
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淳安县国土资源局
(二ΟΟ九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组成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予补偿,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按规定程序和原则进行分配和使用,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
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