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千岛湖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千岛湖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千岛湖镇建成区、中心湖区等范围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用于美化、装饰、宣传、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夜景灯光应使用节能型材料,做到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夜景灯光:
(一)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
(二)繁华商业区;
(三)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层建(构)筑物 ;
(四)千岛湖中心湖区等范围内有关岛屿、景点、建筑及湖岸线,城中湖区域;
(五)大型桥梁等市政设施 ;
(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七)广场、公园、绿地;
(八)县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
前款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根据千岛湖夜景灯光设置规划的要求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和亮化城市。
第五条 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千岛湖夜景灯光设置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夜景灯光设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设、公安、工商、电力等应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千岛湖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夜景灯光设置
第六条 对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先提出夜景灯光设置方案,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有广告内容的,其广告内容由工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七条 设置夜景灯光,必须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装期限进行,并使用节能型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
第八条 沿街建(构)筑物外部照明、装饰灯光,除县政府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同步实施的以外,其它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安装。
第九条 沿街商店、餐饮和娱乐等公共场所门面的夜景灯光设施,由经营者负责安装。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标志性城市设施。
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夜景灯光规划的要求,提高夜景装饰效果。
第十二条 城区主要道路、风景区和窗口地段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动显示器的形式进行设计、安装,尽量控制设计安装外打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