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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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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建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激励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54号)精神和《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对象和范围

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1、筹资筹劳原则: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2、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劳动力。

3、筹资筹劳范围:主要适用于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桥梁修建、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环境卫生改善、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1)非本村的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2)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项目;

(3)偿还村级债务、村办企业亏损等不属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4、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

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确需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要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事项。村级组织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事项。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委会或村社管会提出。

2、形成方案。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必须向村民公告和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筹资筹劳事项、预算、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后形成决议。

3、方案审核。方案、决议的会议纪录须经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公布方案。审核通过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筹资筹劳的标准

1、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要求筹资,标准为每工20元(以浙农监办[2008]9号文件核定我县以资代劳每工标准)。从2008年开始,可以分年筹资,也可以几年累计筹资(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2、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四、筹资筹劳的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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