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村级专职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淳安县村级专职护林员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淳安县专职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公益林建设,根据《浙江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淳安县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专职护林员是指经公开招聘,报乡镇政府批准、公示,并与所属行政村签订护林合同,以护林为主要职责,并在林业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护林员对其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负责,并协助做好毗邻管理责任区的护林联防工作。
二、专职护林员的设立
第四条 专职护林员的任职条件
1、热爱林业,具有一定的林业基础知识,熟悉责任区范围及周边山区地形、林情,常年在农村从事农事活动;
2、身体健康,事业心、责任心强;
3、年龄在55周岁以下,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4、有通讯、交通条件者优先;
5、村两委主要干部不得担任专职护林员。
第五条 专职护林员的配备
有公益林的行政村根据公益林面积,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护林员人数。
无公益林的行政村每村配备1名。
第六条 专职护林员的产生和录用
专职护林员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推荐,由所属乡镇组织公开招聘(具体办法由乡镇制订),经乡镇政府批准,并公示后录用,与所属行政村签订护林合同,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兼职护林员的配备
除专职护林员外,各村根据本村实际配备相应数量的兼职护林人员(村两委主要干部可兼任)。
兼职护林人员报乡镇政府批准。
三、专职护林员的管理
第八条 专职护林员接受所属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各乡镇成立护林大队,并根据本乡镇山林现状,组织若干个专业护林分队,实行联合护林、分散巡山、定时定点集中等多种形式的巡山护林方式。
第十条 各乡镇应明确专职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和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专职护林员配备必需的装备,做到一遇火情能及时报警,及时扑救。
四、专职护林员的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专职护林员负责本管护责任区范围内巡山护林,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