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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淳安县引进人才购买人才专用房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引进人才购买人才专用房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三日

 

 

 

 

 

 

 

 

淳安县引进人才购买人才专用房暂行规定

 

为帮助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鼓励引进人才在淳创业,根据县委、县府《关于引进培养使用人才的若干意见(试行)》(县委[2003]3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引进人才购买人才专用房作如下规定:

一、人才专用房的申购对象

(一)购买人才专用房的资格条件

凡是2003年8月25日后引进到淳安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已婚(35周岁以上未婚)且户籍在本县人才,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违纪违法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购买人才专用房: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人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以引进的当年县人事局公布的紧缺专业目录为准),并在我县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以上的人才。

2、拥有能产生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专利或具有特殊才能紧缺急需的其它人才。

(二)不列入购买人才专用房的对象

下列对象不列入购买人才专用房的范围:

1、引进人才或配偶已在千岛湖镇有个人房产的;

2、引进人才所在的单位,政府已批专门用地用于建设职工宿舍的。

(三)购买资格的保留年限

符合购买人才专用房的对象,其购买资格保留五年,2007年以前引进的符合购买人才专用房的对象,购买资格起始年限从2007年开始计算;2007年以前和2007年以后引进的,保留年限从符合购买人才专用房条件开始起算,五年内不申请购买人才专用房的,视同放弃,以后不得再申请购买人才专用房。

二、人才专用房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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