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地税局、安监局拟订的《淳安县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淳安县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设局 地税局 安监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进一步完善我县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淳政发[2007]3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我县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使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保方式及缴纳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附件一),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乘以1.1‰之积计算(缴费基数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1%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本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造价×1.1‰×[(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缴费的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定后,该施工企业应持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原件及复印件),在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以前,到县地税局按本通知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再持县地税局出具的缴费凭据,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应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工伤保险参加人数,发放《淳安县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附件二)。
四、职工参保登记及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县社保中心申报职工名册,及时为进场施工的全部应保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填报《淳安县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三)。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在办妥参保手续后生效。
在以项目为单位的参保过程中,同时参与多个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职工,各建筑施工企业都应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此类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以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因建设施工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在10日内向县社保中心填报参保职工增减花名册。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职工,其在10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其名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允许其补办参保手续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待遇列入基金支付。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合同期满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动终止。建设工程项目提前竣工,县社保中心凭建设施工企业的书面告知单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延长,建设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到期之前,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延长备案手续后,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已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建设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县社保中心和地税局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五、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事故,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手续。
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规定执行,详见《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附件四)。工伤保险待遇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的,该基数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淳安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到4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实行一次性支付。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而工伤职工医疗期未结束的,由建设施工企业向县社保中心填报《淳安县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附件五),县社保中心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后,凭有关手续给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六、企业参保的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初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查验该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和县地税局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纳凭据。
建设施工企业为职工统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应当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附件六),并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参保公示。
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对本县内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对未按本实施意见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保;逾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参保的建设施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七、其它
交通道路建设、水利及农田基本建设等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施工企业列入工程成本支付。
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2、淳安县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3、淳安县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4、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5、淳安县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
6、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
主题词:劳动 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县各群众团体。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日印发
附件1:
建设工程项目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项目名称:
施工地点:
总承包单位(甲方):
分包单位 (乙方):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作为用人单位,应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为保障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职工全员参保的目标,根据淳政办发[2007]124号的规定,乙方同意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与甲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一次性代缴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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