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城镇路灯照明管理,保证城镇路灯照明设施完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城镇路灯照明设施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理顺路灯管理体制
成立县路灯管理所,受县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千岛湖镇(不包括鼓山、珍珠半岛、坪山区块)路灯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包括千岛湖镇)、经济开发区、坪山工业园区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行政区和鼓山、珍珠半岛、坪山区块的路灯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强化城镇路灯设施规划和建设
1、城镇路灯照明设施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用于城镇道路(含街巷、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涵、公园和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灯杆和灯具以及为道路照明供电的高低压配电专用装置、管线及接线井等附属设施。
2、县城镇路灯管理部门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城镇照明专项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城镇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节能和环保措施等内容。
3、建成区内的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住宅区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在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统筹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4、千岛湖镇建城区内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范围为:
(1)千岛湖大道、景观大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2)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3)城镇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4)公园、绿地、码头和车站等城镇基础设施;
(5)电影院、体育馆、广场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6)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设施。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城建路灯设置范围配套建设城镇照明设施,其配套资金应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投资。城镇照明设施未按标准设置的,县路灯管理部门和各乡镇、园区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对城镇照明专项规划进行建设和改造。
6、政府投资的城镇照明设施项目的建设、改造、大修经费和对城镇照明设施进行建设、改造的经费,纳入城镇维护建设资金。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镇照明设施的建设。
三、加强城镇路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1、县路灯管理部门和各乡镇、园区,要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镇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