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淳安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充分调动政府和社会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积极性,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三)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其提供的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
(四)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抢救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有功者;
(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奖励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按时编制并公布所辖区域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并及时发放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避险卡,落实地质灾害监测责任人,签订监测责任状;
(二)按时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三)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地质灾害发生时,反映迅速,应对得当,有效减少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四)完成《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奖励标准:
(一)对新发现的因自然因素产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需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国土局备存),成功避免造成1人以上人员伤亡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经现场核实后,每发现一处奖励1000元;
(二)对《淳安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的地质灾害点,由乡镇或部门自筹资金,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有效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的,经现场核实,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每治理一处奖励5000-20000元;
(三)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未列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得计入奖励范围,并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费用。
第五条 年度内在所辖区内有以下情况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申请奖励:
(一)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未知地质灾害隐患点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责任人不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