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强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充分调动基层村(社区)干部、群众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积极性,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关于加强违章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县委办[2007]139号)、《关于建立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联合防控机制的通知》(淳政办发[2007]202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国土资源村级协管员(地质灾害巡查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管员的设立
1、协管员应具备的条件
①热爱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熟悉本行政村所辖范围内土地、矿产、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
②事业心、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在村民中威信较高;
③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能够承担协管工作;
④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能够填写各类工作记录;
⑤自身无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2、协管员的产生与录用
协管员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确定人员后,在该行政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协管员责任书,报县国土局备案。
3、协管员的设置和津贴
①全县425个行政村各设置1名协管员;
②协管员津贴: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800元/人.年;1000——2000人口的行政村1000元/人.年;2000以上人口的行政村1200元/人.年。有地质灾害监测规划点的,增加200元/人.年。津贴分两次发放,即每年的7月发放50%,年终考核后于次年1月份发放50%。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委可对协管员给予适当的津贴补助。
③协管员管理经费由县政府下拨专项资金到县国土局。经费内容包括协管员的津贴,工作列会、学习培训和奖励资金。
二、协管员的工作职责
1、宣传土地、矿产、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
2、协助国土所做好对土地、矿产资源的管理,积极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国土资源所报告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违法建设、非法采矿等行为;
3、做好所辖行政村日常的土地和矿产巡查、监督、调处等工作。
4、协助做好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征地拆迁等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工作。
5、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和组织避让等工作。
6、及时反映所辖村内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管员的考核
协管员聘用时限为3年,考核工作由乡镇政府联合县国土局开展,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2月15日前。
(一)考核形式:
协管员的工作考核实行“倒查扣分”的方式进行,即协管员的基数为100分,75分为合格分,根据实际工作进行扣分(以原始记录和国土所的台帐为准)。考核合格者津贴按标准发放,不合格者按标准的70%发放。
(二)考核标准:
1、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群众信访、上级部门发现之前,还未发现报告的,每件扣3分;涉及基本农田的每件扣5分;
2、对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每件扣5分;
3、新增违法案件发案率比上年增加的,每增加1件,扣5分;
4、对地质灾害点发放明白卡,树立警示牌,每少1处,扣10分。
(三)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年终考核:
1、工作态度消极,被国土局警告的;
2、因工作不当,引发群体性(5人以上)上访的;
3、乡镇政府和县国土局部署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的。
(四)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解聘:
1、协管员自身或直系亲属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自行纠正的;
2、发生地质灾害时,因工作不当造成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3、工作不配合,被国土局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附件:协管员工作制度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协管员工作制度
一、巡查报告制度
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充分掌握本村辖区范围内国土资源保护动态,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2、在发现违法行为的当日内必须将违法情况向所在地国土所报告,报告的情况包括违法的时间、地点、进度、当事人以及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