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对外出租的管理,规范单位房屋出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研究,决定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实行公开拍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出租前均应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县财政局办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
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千岛湖镇城区和各建制镇范围内占有或使用的临街房、生产办公用房、营业性服务中心等经营性房产对外出租,均应实行公开拍租。
三、实行公开拍租的经营性房产,应先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市场评估,确定拍租底价再进行公开拍租。公开拍租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法定程序进行。
四、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用于旅店、餐饮业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拍租及租赁情况应于租赁协议签订后15日内报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