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淳安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2005]28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规模化开发、集约化经营、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矿业发展新路子。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机制;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基层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件。
(二)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三)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责令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四)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已编制环评报告,但未落实环保措施,以及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对拒不停产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注销相关证照,或者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五)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爆破器材购买审批等管理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必须在2006年1月1日前撤出投资;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减少限采区的矿山,降低限采区内的开采强度,促进开采区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