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活动,切实减轻经营者和驾驶员负担,促进行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 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7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是面向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窗口”行业,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县千岛湖镇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市场现状和行业发展实际,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确保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改进运力配置方式,鼓励集约经营
1、改进客运出租汽车运力配置方式。交通部门要建立、完善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市场准入与退出相同步的机制,积极改进客运出租汽车运力资源的配置方式,待条件成熟后用以服务质量招投标为主的经营权配置方式取代现行的直接审批方式。
2、禁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倒卖炒卖行为。对非法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交通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3、继续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的总量控制。交通部门要对客运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车运力发展实行统筹规划,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保证客运出租汽车和公交车的协调发展。原则上两年内我县不再新增客运出租汽车运力,客运出租汽车要在总量缩减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功能。
4、鼓励集约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我县现有的客运出租汽车多为个体经营,既不利于行业管理,也不利于整个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交通部门要鼓励现有客运出租车经营者组建公司,实行公司化经营,逐步提高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信誉和服务质量的考核,引导实行品牌经营,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三、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1、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征收的各种税费外,任何部门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收取其它费用。财政、物价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客运出租汽车收费项目的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国办发[2002]31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99号)等有关规定的,物价、财政等部门要按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