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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预防和治理欠薪问题的实施意见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深入防范和治理欠薪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康美千岛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全面预防和治理欠薪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突出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和建筑行业,深入开展“无欠薪”行动,深入治理欠薪问题,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完善责任保障机制,强化处置措施,提升联动应急能力,努力构建制度完备、覆盖全县、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争创“无欠薪县”,助推康美千岛湖建设。

二、强化工作举措

(一)健全工资支付预警和保障机制建设

1.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对自缴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经人力社保、信访、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确认后,已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提高工资保证金使用效率,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鼓励其优先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

2.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县本级不少于200万元、中心镇及产业平台不少于50万元、一般乡镇不少于20万元的标准安排政府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工资拖欠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严格规范适用范围、发放标准、垫付条件、规范启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兜底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3.建立欠薪隐患动态监管和通报制度。加强乡镇(产业平台)防欠薪工作力度,定期开展企业和建设工程的欠薪排查,落实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专人联络跟踪制度,具体人员名单须报县依法治理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快速排查、掌握存在拖欠社保、税费、水电费等异常情况可能引发欠薪隐患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县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市场监管部门和县供电公司、水务公司应及时向县依法治理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企业所在乡镇(产业平台)通报欠缴社保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异常企业、用电用水异常、欠缴水电费企业情况。

4.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动态监管专报制度。各乡镇(产业平台)要对辖区内企业、建设项目经营(施工)、用工和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并将跟踪监管和纠纷处置情况形成专报报县依法治理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专报做到即知即报,开学前夕和元旦春节等欠薪投诉集中的重要时段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县依法治理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各乡镇(产业平台)工资支付监管情况进行抽查,相关情况报县依法治理欠薪领导小组。

(二)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资防范机制建设

1.实行建设领域劳务实名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施工人员考勤表、施工人员工资表、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地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各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工资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及各乡镇(产业平台)须加大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

2.推行人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我县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按时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和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属地乡镇(产业平台),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3.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民工维权告知牌、民工工资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属地乡镇(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现场全覆盖。

4.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借助经济手段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县住建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相关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开工建设。

5.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严格工程设计变更审核批准制度,规范工程款支付制度,加大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

(三)加大欠薪行为依法打击力度

1.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县人力社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经科、商务等部门间的协作,采取专项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效能。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查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健全县人力社保局与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间的案情通报制度。建立重大欠薪问题即时通报制度,由县依法治理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属地乡镇、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账销号。

2.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把“三位一体、一站式服务”劳动关系和谐体系纳入基层“四大平台”建设内容,推进重点企业调解组织规范化试点建设,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开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注重庭前调解结案,突出一裁终局,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对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委主任挂牌督办,同时报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3.妥善处置欠薪重大事件。进一步完善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响应级别,优化处置流程,推行应急联动。发生欠薪重大事件,属地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迅速处置,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对以违法方式讨薪和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以及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增强部门联动合力。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案件会商、信息通报等制度,定期召开依法治理欠薪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判防欠薪工作形势,凝聚部门合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欠薪案件。建立重要时段部门联合办公机制,县公安、司法等部门在每年春节前派驻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确保欠薪案件信息无缝对接、处置快速高效。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1.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深入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实施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征信平台,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同时相应纳入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审核、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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