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确、运转有序、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握原则要求
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厘清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处理好“宽进”与“严管”的关系,强化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等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构建信用联动监管体系,推进社会多元治理,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打造“康美千岛湖”提供坚强保障。
二、加强互通,全面落实“先照后证”改革
(一)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前置审批。属于前置审批目录事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属于前置审批目录外事项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直接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同时,各部门要依法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二)全面实行“双告知”。在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时,对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审批部门,申请人需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需经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对经营项目的后置审批部门明确且有相应部门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通过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联动监管平台)实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后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查询联动监管平台“先照后证”告知信息,自营业执照核发信息推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后置审批事项予以主动接收,经确认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后置审批事项予以退回。各审批部门要在2个月内对接收的后置审批事项向联动监管平台反馈办理结果。
对经营项目的后置审批部门明确但在市、县两级没有相应部门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或纸质文书、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相关审批部门。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最多跑一次”目标要求,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实行“一窗受理”和“综合进件”窗口改革,积极推进审批窗口标准化建设。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和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审批环节。加强对审批窗口和审批行为的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审批的投诉申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审批规范化、便利化、透明化水平。
三、分工协作,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四)明确监管职责。对国发〔2015〕62号文件明确的186项监管事项,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或因监管依据发生变化而导致监管职责划分产生争议的,由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予以明确。
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特点、行业管理风险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商品的监管,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及时查处未按规定报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
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重点围绕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监管、一般经营资格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健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年报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市场监管长效措施。
(五)依法确定分工查处机制。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如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牵头依法查处。对分工查处职责存在分歧的,由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协调明确;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可以根据政府属地负责和综合执法等实际情况,明确由属地政府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查处。
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依法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一般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并积极协助配合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且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通过联动监管平台告知相关部门,收到线索的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置。
(六)依法规范共同查处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属于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如其有专门执法力量,应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管联席会议作出决定,由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其他监管部门协助执法、共同查处。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和执法人员配备等情况,确认有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具有专门执法力量或存在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中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和要求作出监管职责分工决定。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情况改变的,由市场监管联席会议重新确认监管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