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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淳安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淳安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及时消除城乡危旧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关于印发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4号)、《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旧房,指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安全第一。对危旧房实行地毯式排查,D级危房立即腾空、迅速治理,C级危房加强防控、及时治理。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乡镇应当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主体治理。城乡危旧房治理实行产权主体负责制。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由相关法规规定的产权主体实施,农村危旧房治理改造以农户为主体实施,治理主体承担治理改造费用。

分类处置。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乡镇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住人与空置、农村户籍与非农村户籍、贫困群众与非贫困群众、拆除与修缮、收回与改建、征迁及非征迁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动态管理。建立城乡危旧房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不定期开展排查。发现隐患实行建档管理、及时治理。

第二章  排  查

第四条  排查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分定期排查、临时排查两种形式。定期排查是指定期组织的全面排查,临时排查是指接到村民申请或隐患报告后开展的排查。

第五条  定期排查应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排查范围、任务、时间、责任人,确保不漏房不漏户。

第六条  临时排查应当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尽快组织实施,对险情特别紧急的必须立即组织实施,不得错过最佳时机。

第七条  排查完毕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属地乡镇必须做好登记建档,并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章  鉴  定

第八条  危旧房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如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鉴定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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