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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淳安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十次县长办公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原则

(一)应救尽救,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助及时、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因病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社会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不包括自费、自理费用)超过5000元(含),给予救助1000元;超过1万元(含),给予救助2000元;在此基础上,每满1万元,增加救助1000元,最高5000元封顶。

(二)因患危重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对象,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社会医疗救助等多项救助后,自负医疗费2万元(不包括自费、自理费用)以上且超出家庭年总收入的,给予救助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满1万元,增加救助1000元,最高5000元封顶。

(三)因火灾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且无其它住房、必须重建的农村家庭,在完成建房审批后,按政策性农房保险赔付额的100%给予配套救助;对损坏房屋进行维修的,在完成维修后,按政策性农房保险赔付额的50%给予救助。

(四)因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伤害,造成人员死亡的城乡家庭,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按死亡(失踪)人数每人给予10000元救助。

(五)县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审批和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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