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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五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盘活集体资产,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和《淳安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淳政办发〔2011〕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四)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依托县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为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和场租费。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经营性物业房(商铺)、机器设备、停车场、农贸市场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和委托村集体流转的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耕地、园地、林地、鱼塘、水库等;

(三)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相关产权等。

第六条  下列农村集体产权原则上不得交易:

(一)直接影响广大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交易的集体资产。

第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额度:

(一)凡耕地面积在100亩以下、林地面积在300亩以下,或者交易标的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在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凡耕地面积在100亩(含)以上、林地面积在300亩(含)以上,或者交易标的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金融部门为实现土地(林地)流转抵押债权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经法院判决裁定后,抵押的流转经营权可以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操作流程

第九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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