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二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线建设与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住宅小区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输油、照明、公共监控视频、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地下管线的规划、档案信息管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地下管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工信、财政、交通、环保、安监、国土、公安、人民防空、千岛湖镇、管线权属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各乡镇、青溪新城、旅游度假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
在新建城市道路建设中,宽度大于20米的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采用综合管沟(廊)方式进行管线建设。
第七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向县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和制止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县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应用与动态更新,切实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的现状信息资料取得和完工后测量成果的报备等工作,实行地下管线信息“一张图”管理模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共同确定相关规划。
第十二条 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公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项目同步入地化改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及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并查明该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管线工程探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提出项目申请,领取规划设计要点(包含道路管线综合规划、道路竖向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并按规划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三)报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的管线设计施工图;
(四)若涉及原有道路挖掘和占用的,应取得挖掘或占用道路许可审批;
(五)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持有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报送变更设计图纸,按变更程序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地下管线的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废弃。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废弃的,应当向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注销并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权属单位应及时拆除报废地下管线,不便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放线,经复验无误并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统筹制定管线年度建设施工计划,并及时将年度建设计划征得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对于符合公共管(廊)建设条件的新建道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有偿使用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变更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二)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和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