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五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城镇建成区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公共交通、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公益宣传设施及户外媒体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办法所称指示牌,是指除依法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外,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指示牌、标识牌。
第四条 县建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会同县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发证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登记管理工作,对广告经营者资格、广告内容的审批、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及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
各乡镇、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安监、公安、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建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场地、公用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出让工作。具体办法由县建管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编制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专项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符合城市发展要求与区域功能相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县建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指示牌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符合本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及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指示牌设置详细规划要求。户外广告应当美观、整洁、牢固、安全,并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和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其中指示牌必须标注四国语言文字。
第八条 公共场地、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公用设施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使用权,根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详细规划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公共场地、公用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二) 透景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
(三) 房屋屋顶;
(四) 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
(五)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建筑;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位置。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指示牌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设置的;
(四)在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生态公益林等生态敏感区域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及其他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利用民用航空器在城区上空进行广告宣传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因举办各类会展、开业庆典、大型公共活动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县建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县建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二年,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格和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办程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标注许可证号、设置单位、设置期限。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后,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
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天内向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继手续。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后两日内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