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依法、规范、有序,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淳安“美丽杭州”实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砂石资源管理明确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公开出让制度。本意见所称砂石是指河砂、湖砂、卵石、山砂、山石、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砂石料及其加工产品。县域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按本意见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主体
我县砂石资源管理实行“乡镇负责、部门监管”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湖区采砂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山砂、山石、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砂石料的开发利用及制砂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砂石资源长效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目标及原则
按照“依法整治、全面规范”的整体思路,规范砂石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健全落实砂石资源长效管理机制,减少砂石生产经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一)生态优先。以保护千岛湖水质、维护生态景观为前提,采取限制采砂方式、合理规划采砂点、提升制砂工艺等措施,尽量减少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对千岛湖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科学规划。科学确定采砂点,乡镇河道采砂以清淤为主。制砂场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各乡镇只能设置一处,建设用砂需求量大的乡镇可按实际情况专题研究确定。制砂场设置必须符合当地村镇总体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
(三)统筹利用。加强砂石资源综合管理,充分利用乡镇河道清淤、项目建设等产生的砂石资源进行砂石生产经营,减少弃渣消纳压力,满足城乡建设需要。
(四)有偿使用。砂石资源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确保国有资源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资源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
(五)依法管理。对现有的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超时超范围开采、违规加工、违规设点、废水超标排放等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四、管理内容
(一)湖区采砂管理
1.限制可采区域。千岛湖湖区主航道、核心景区、水利工程设施和网箱养殖保护范围内一律不得采砂,每轮湖区采砂可采区域须经水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论证后方可实施。
2.明确采砂时限。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开采期,4月1日至8月31日以及重要节假日和其他特定时间为禁采期。
3.规范许可程序。湖区采砂竞买人通过公开出让获得采砂权后,向水利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并持采砂许可证向海事部门申办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所有手续齐全后方可作业。
4.严格采砂管理。湖区采砂必须严格按照每轮采砂权出让方案中明确的区域、时限、作业方式进行,实行日采夜停和指泊签证。采砂权出让所得全部上缴县财政,按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在采砂权出让期内因对水环境保护等政府行为终止买受人采砂活动,核实后予以退还相应出让金。
(二)乡镇河道采砂管理
1.河道清淤采砂。乡镇河道因行洪安全需清淤采砂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编制清淤采砂方案,报水利部门批准后,由乡镇公开招标、拍卖出让采砂权,中标人在取得水利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清淤采砂,中标人必须严格按水利部门批准的方案作业。采砂权出让金由属地乡镇政府统一管理,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禁止未经水利部门批准的河道采砂行为。
2.乡镇建设采砂。乡镇村公益性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需从河道就近采砂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编制项目采砂方案,报水利部门批准。属地乡镇政府按照项目建设采砂规模向建设方收取河道修复保证金,采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河道清理修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乡镇村公益性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河道采砂只能用于本工程使用,严禁将砂石外运或销售,一经发现,按《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以非法采砂处理。
3.居民自用采砂。农村居民家庭生产生活需要从河道采砂的,经村委会同意,报属地乡镇政府批准,按照批准的区域、时限、数量采砂,并向乡镇政府交纳河道修复保证金,采后及时做好现场平整、水工程安全加固等工作,经乡镇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居民自用采砂严禁砂石外卖营利,一经发现,按《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以非法采砂处理。
4.采砂时限设定。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水利部门批准的采砂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管,严禁超时、超范围、超量开采。乡镇河道清淤采砂时间确定为每年8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重要节假日和其他特定时间除外。
(三)山砂和山石管理
具备开发利用山砂和山石资源条件的乡镇,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由国土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按矿山开采设置程序办理。杜绝一切小规模山砂、山石开发利用行为。
(四)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砂石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