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3〕3号)、《淳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淳政发[2008]54号)等文件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
(一)上市交易政策的适用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 5 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采用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二)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补交范围和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在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不列入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按照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的销售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原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在计算差价时予以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的销售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5%-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等价款收缴的管理工作,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具体办理收缴工作。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买卖、赠与该住房的,在向县财税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证明等资料,先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关于房屋性质转为完全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其他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的委托评估
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经县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时,应按照最近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评估价格计算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证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取得方式变更为出让,土地出让年限为 70 年,自房屋建成之日起计算(以房屋竣工备案时间为准)。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
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 3 年后,将该住房买卖或赠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按规定办理申购资格审核手续的家庭的行为。买卖总价最高不得超过原购买总价(包括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