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环湖库湾水面管理,进一步保护千岛湖水环境和渔业资源,巩固五大整治成果,加快建设生态淳安,根据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养殖规范、水面管理、水库防洪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环湖库湾水面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环湖库湾包括千岛湖沿岸因项目建设、交通工程等形成的封闭型库湾及设管道、涵洞、小型桥梁的半封闭型库湾。其它设拦网、大型桥梁等开放型库湾以及为千岛湖水库保水渔业服务的苗种培育库湾仍按千岛湖水域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管理。
二、管理重点
1.库湾管理权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库湾水面为国家所有。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今后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等形成的库湾,授权有关部门或乡镇进行管理。其中,周围林地属乡镇、村的封闭型库湾水面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其它库湾水面仍由新安江开发总公司负责管理。对现有由部门或乡镇管理的库湾水面,保持管理主体现状不变;对新形成的库湾,由渔政部门逐个明确管理权属,实行公开有偿使用。
2.库湾租赁管理。按照“管理不变、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对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库湾,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监管,合同期满后由管理单位负责收回,期间不得转租。因项目建设需要应当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库湾。库湾管理单位负责库湾租赁工作,但必须以保护库湾水质为前提,并且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后方可公开租赁,一次签约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3.库湾养殖规范。库湾水面严禁任何形式的网箱养殖,严禁使用禽畜粪肥的肥水养殖,严禁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库湾从事投饵性水产养殖。合同期内从事库湾养殖的,应当采用天然散养等生态养殖模式,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和容量,以增殖投放滤食性鱼类为主,严格控制投饵性鱼类养殖;养殖设施应当安全美观,严禁污水直排。合同到期收回的,若需从事生态养殖,应当由规划、环保、渔政等部门论证,报县政府同意后,再按公开程序对外出租。库湾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库湾养殖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库湾经营者违规养殖的,由渔政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置,管理单位依法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库湾。
4.库湾占用监管。环湖库湾严禁擅自建造停放趸船、渔排、水上餐厅等水上构筑物,严禁圈占库湾水面、污染水环境、影响生态景观等行为。对确需临时使用库湾水面建造构筑物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千岛湖水域的通知》(淳水电〔2013〕67号)规定,由县水利水电局牵头,会同国土、规划、工商、海事、旅委、渔政等部门依法管理。对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核;对违法搭建的,由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整治拆除。
5. 库湾征收管理。按县政府要求,对因规划调整或项目建设需征收库湾的,由库湾管理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提前终止承包合同,对库湾经营者的养殖设施、鱼货等按程序评估,并经渔政局、国资办等单位按相应规定审核后予以补偿(补偿奖励标准见附件)。
6. 库湾水质监管。建立库湾水质责任追究制度,由渔政部门与库湾管理单位签订责任书,库湾管理单位要确保水质在本底水质的基础上不断好转,若库湾水质下降或发生水污染事件的,要追究库湾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库湾经营者停止一切经营行为,直到库湾水质达标为止。建立库湾水质达标制度,县渔政、环保等部门要定期检查通报水质情况,对发现违规排污的,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库湾经营者处罚,由库湾管理单位依法终止合同。库湾经营者要严格控制养殖投入品使用,严禁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畜禽粪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污染物等排放入库湾水域;库湾管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完善库湾承包合同,签订规范养殖和保护水质的补充协议,加强合同履约监管,确保库湾水质达标。
三、规范行为
1.对经县政府论证同意的工程项目、招商引资、旅游休闲、经营性垂钓等项目,确需使用库湾水面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渔政部门、库湾管理单位以及规划、旅委、国土、水利等职能部门备案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出租。
2.对已纳入旅游规划、城市建设及乡村发展规划的库湾水面,不得再对外出租。今后库湾出租合同中应约定,因规划调整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由库湾管理单位依法解除合同,库湾经营者应当按时清退上岸。
3.确需在库湾水面设置趸船、垂钓平台等水上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报渔政、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管理。而且趸船、垂钓平台等水上构筑物设置规模应当规范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从事水上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4.在库湾从事生态养殖的,库湾经营者凭与库湾管理单位签订的规范养殖合同书,向渔政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自觉接受水质监测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检查。
5.库湾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溢洪道原状,严禁在溢洪道设置渔具及其它拦置物,严禁非法圈占库湾水面,严禁污染库湾水体质量。
四、强化监管
1.县渔政部门是库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库湾养殖规范和利用监管等工作,对库湾管理负全权责任。
2.县渔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库湾养殖中的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监管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对依法进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渔业生产者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3.县环保、渔政等部门应根据水体承载能力和库湾水环境功能要求,定期开展水产养殖污染状况调查,严格执行水产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行生态养殖模式。对违规养殖影响水体质量的,依法给予处罚,由库湾管理单位依法终止合同。
4.县水利、规划、国土、工商、财政、卫生、质监及沿库乡镇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库湾管理单位做好库湾水面的规范管理工作。对库湾规范管理中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在库湾水面从事生产经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