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建管局拟订的《淳安县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使住宅小区停车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淳安县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地包括:
(一)住宅小区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不包括业主私人所有的车库(位);
(二)住宅小区区域内的地下人防工程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
(三)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
(四)属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所有的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车库(位)。
第四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以下简称停车管理单位)。
第五条 小区的停车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和地下人防工程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应当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二)机械停车泊位应当有专人值守;
(三)在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并且不能影响消防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改变车库(位)的使用性质,将其挪作他用。
第七条 小区的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小区内原则上只允许停放本小区住用户的私家小型客货车,禁止停放大客车、大货车;
(二)购买了车库(位)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库(位)内,将公共停车泊位让给小区其他无车库(位)的业主和住用人;
(三)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停车费用;
(五)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
(六)商业往来顾客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内,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外来访客的车辆停放须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占用其他业主车位临时停放的,应当在汽车挡风玻璃处留好联系电话。
第八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通过拓宽、平整或硬化小区路面等方式增加停车位。停车设施改造需占用小区绿地的,可采用建树荫车位、铺设植草砖、搭设花架等方式补偿绿化面积。对停车位特别紧张的小区,在不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对小区道路进行合理划线,实行单侧停车、单向行驶的方式,同时采取措施限制外来车辆停车过夜。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出租小区车库(位)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小区配套的车库(位)出售、出租给非本小区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故意囤积车库(位),不向业主出售、出租;
(三)向单个产权人出售两个(不含)以上车库(位)。
第十条 小区地下人防工程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者以出租方式变相出售。县人防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