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已经第十七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2日
淳安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以下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质量提升、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城市景观绿化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上。
本办法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适用于各类各项建设项目占用优质耕地和再利用的情况。
第三条 表土剥离再利用坚持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为原则。
第四条 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下设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 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职责:
1. 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监督、检查和指导;
2. 负责审查、指导优质耕作层再利用项目;
3. 负责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青溪新城、建设集团、旅游度假区、旅游集团、姜家产业区块、水投公司、交通投资公司、开发公司、国有林场以及建设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等单位。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表土剥离再利用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备案、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 申请:各责任主体在建设项目供地前或项目开工前,应向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提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申请,根据需剥离地块土地质量等情况,制订表土剥离和再利用方案。方案应明确表土剥离、运输、堆放、管理和再利用等相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不剥离。
(1)土壤污染严重,缺乏肥力和劣质表土不宜种植农作物的;
(2)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的;
(3)其它不适合进行表土剥离的。
第九条 审核备案: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实地踏勘评估,审查表土剥离再利用方案,核定表土剥离的厚度、面积、堆放地点、完成时限以及表土再利用方向等。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报送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备案。
项目备案后,各责任主体应在七天内与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签订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协议。
各责任主体应在本辖区范围内选择1-2处交通便利,不占用耕地的地方作为表土剥离的统一堆放点,四周用围墙封闭,并指定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