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遏制建筑市场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发生,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市场和加强建筑工程标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业主)单位管理责任
1.建设(业主)单位是建筑工程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确保工期按时完工。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做到分权制约、责任到人。
2.建设(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建设相关的手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标准,确保工程合理工期。施工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或推荐施工队伍,不得进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条件允许的建筑项目一律使用商品混凝土,因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建设(业主)单位应督促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落实安装工地在线监控系统;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强化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并按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监督,并将每月考勤数据在次月5日前报送县建管局备案。对人员不到岗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监督各施工项目部严格落实民工实名制管理和考勤,每月检查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县政府将建设(业主)单位落实项目考勤管理、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行为列入乡镇、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并根据情况将视情扣分,同时根据《淳安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1〕199号文件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建设(业主)单位应强化合同签订及备案管理。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到场(小额工程除外)。所有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浙建建〔2012〕86号规定的内容、形式签订,并及时报县建管部门备案。
4.非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的乡镇、开发区、度假区等单位督促建设(业主)单位落实本通知相关职责。
二、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管理
5.建立和落实违约处理机制。建设(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出现以下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设(业主)单位应及时终止合同关系,由县建管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业主)单位予以清场。
(1)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
(2)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主要义务。
6.施工和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
(1)对施工过程存在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主要义务的,暂停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6个月;
(2)对建筑市场等行为中围标、串标、隐瞒在建工程、弄虚作假的,暂停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6个月;
(3)因结构质量安全等原因被建管、安监、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节较严重的,暂停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6个月;
(4)对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的或同一项目重复上访的,暂停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3个月;
(5)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承接工程数量不符合《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或《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的(限于本县小额工程标准以上、监理服务费5万元以上项目),暂停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2个月;
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按《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对中标通知书发放后,签订合同前,7个工作日内(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次日起计算),未按规定要求设立驻淳办事机构和进行押证管理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凡年度内企业被限制市场行为累计两次的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企业当年度内和下一年度不予进淳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不良行为的,在限制市场行为的同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落实日常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检查与招标市场联动分值。
(1)有下列情况之一,对企业和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计分时予以扣分,累计扣满2分止。企业和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时效为自文件下文后,实际计分周期起12个月。
①淳安县范围内工程项目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及时整改的,对企业扣0.2分,对项目建造师扣0.3分;
②淳安县范围内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等原因被暂停施工整改的,每停工1次,对企业扣0.5分,对项目建造师扣0.6分;
③淳安县范围内工地起重设备未按规定备案登记、履行安装、拆卸告知及未定期检测的,对企业扣0.5分/台次,对项目建造师扣0.6分/台次;
④淳安县范围内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对企业扣0.3分/人次,对项目建造师扣0.5分/人次;
⑤淳安县范围内工程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后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的,每发生一次对企业扣0.2分,对项目建造师扣0.3分;
⑥淳安县范围内工程项目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月到岗率不足80%的,每发现1名,对企业扣0.1分;项目建造师月到岗率不足80%的,对企业扣0.2分,对项目建造师扣0.3分;
淳安县范围内工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不足70%的,每发现1名,对企业扣0.1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不足70%的,对企业扣0.2分,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扣0.3分;
⑦淳安县范围内工程工地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的,对企业(施工、监理)扣0.3分,对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扣0.5分;
⑧项目现场污水排放、建筑垃圾处理、民工宿舍等方面,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的,对企业扣0.2分/次,对项目建造师扣0.3分/次;
⑨无故缺席质量安全生产会议的,对企业扣0.1分/次;
⑩淳安县范围内工程企业负责人未按《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开展带班检查,每月少于一次的,每少一次对企业扣0.2分(出国、三级医院的住院证明等情况除外)。
(2)有下列情况之一,对企业和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计分时予以加分,累计加满1分止。企业和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时效为自文件下文后,实际计分周期起12个月。
①在淳安县申报评选被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文表彰的优秀建筑(监理)企业、优秀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分别加0.2分;被杭州市政府或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文表彰的优秀建筑(监理)企业、优秀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分别加0.3分。同一企业、人员在同一计分周期内,以最高奖项计分;
②企业在淳安县范围内所承担的工程,在杭州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大检查中,被下文通报表彰的每次企业加0.1分、建造师加0.2分;在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上获得市级双标化的企业每个加0.2分、建造师加0.3分;获得省级双标化的企业每个加0.3分,建造师加0.4分。同一个工程在一个加分周期内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照高分值加;
③企业在淳安县范围内所承担的工程,在工程质量管理上获得西湖杯奖项的企业每个加0.3分;获得钱江杯奖项的企业每个加0.5分。同一个工程在一个加分周期内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照高分值加。
(3)县建管局应将加、扣分情况定期抄告县监察局和县招管办,由招管办负责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联动。
8.对企业在计分时效内扣分累计超过2分的,自满2分周期起,暂停该企业在淳建筑市场活动2个月;对项目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在计分时效内扣分累计超过2分的,自满2分周期且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暂停项目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淳建筑市场活动3个月。对企业、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暂停在淳建筑市场活动时效结束后,其累计扣分仍超过2分的,应继续按本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