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
三、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成立由县府办、建管局、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国资办、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专项组负责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具体认定工作由建管局牵头组织。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1984年1月5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二)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期间建成,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三)1990年4月1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